2026年7月14日
伊利夏提·哈桑·阔克博尔, 撰写的维吾尔人权项目观点洞见专栏。
当一个政府不断强调”民族团结”时,人们首先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团结”?
真正的团结,从来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塑造出来的,而是在自由、平等和相互尊重中自然形成的。当一种法律要求人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去认同、去思考、去表达自己的民族身份时,它所维护的往往不是民族团结,而是政治控制。
近年来,作为象征性权利机构的中国各级人大,包括维吾尔自治区人大,相继通过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并积极推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法》。中国官方单方面宣称,这是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所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然而,对于正在经历大规模人权迫害的维吾尔人而言,这部法律所代表的,并不是民族平等的新发展,而是中国政府针对维吾尔人强制同化、种族灭绝、文化清洗政策,以法制名义的新包装及制度化。
一、从民族区域自治到”中华民族共同体”
自所谓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官方长期宣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勉强承认包括维吾尔、图伯特、南蒙古等在内的五十六个各具独特特性之不同民族存在于中共统治之下。
然而,近十年来,中国民族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向。
过去强调的是”民族平等”;今天强调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
过去承认民族差异;今天强调民族融合。
过去强调民族自治;今天强调国家统一认同。
这种变化不仅仅是政治口号的改变,而是整个民族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型。
在新的政策体系中,维吾尔人、图伯特人、蒙古人等民族越来越不被视为拥有独特文化和历史主体性的民族,而被要求首先认同自己属于”中华民族”这一伪造的政治共同体。
这一理念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各项制度设计之中。
法律所强调的”共同性”不断扩大,而民族自身的特殊性却不断被压缩。
二、法律正在为同化政策提供合法性
如果仅阅读法律条文,人们也可能意识到它所隐藏的一些问题。
但是,如果把这个恶法放在东突厥斯坦近十年的现实背景下观察,其真实的邪恶目的便一目了然。
自2017年以来,东突厥斯坦发生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维吾尔种族灭绝暴行。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22年的评估报告指出,东突厥斯坦存在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相关做法可能构成国际法认定的反人类罪行。大量国际研究机构、法律专家以及多个国家的议会认为,中国政府针对维吾尔人的政策涉及危害人类罪,而部分政府和学者进一步认定其符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界定的种族灭绝要件。
与此同时,人们看到的是:
——大规模任意拘禁;
——维吾尔语教育被窒息;
——宗教信仰受到全面限制;
——传统文化空间持续消失;
——家庭被迫分离;
——大量维吾尔儿童被强制送进所谓的国家寄宿学校接受统一意识形态教育;
——所谓零就业之名实施的强制劳动,包括将维吾尔人强制转移至中国各省血汗工厂的强制劳动;
——通过政府出台的物质鼓励性政策推进的汉政治移民以各种名义迁入东突厥斯坦,以重组并改变民族人口比例。
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一套系统性的民族改造,或更准确一点地说是一种没有硝烟的种族灭绝工程。
《民族团结进步法》并没有改变这一恐怖暴政的现实,相反,它试图把这些破还性政策纳入所谓的法律框架,使其获得更加稳定、更具持续性、更为隐蔽性的制度保障。
法律开始成为同化政策的合法性来源。
三、”交融”不应成为文化清洗的代名词
法律反复强调各民族要”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交往、交流本身并没有问题。
世界上任何多民族国家都鼓励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了解。
问题在于,当这种”交融”发生在国家权力以恐怖暴政高度介入、文化资源被一党独大的大汉民族主义者掌控背景下,它往往意味着非汉民族被迫不断向主体民族单向靠拢。
如果一种语言不能进入课堂;
如果一种宗教不能公开传承;
如果一种历史不能自由讲述;
如果一种文化只能作为旅游表演存在;
那么所谓”交融”,最终只会演变为文化灭绝
真正的文化融合,应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恐怖暴政迫害之下。
四、种族灭绝并不仅仅意味着肉体消灭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种族灭绝理解为大规模屠杀。
事实上,国际法对此有更加完整的定义。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种族灭绝不仅包括直接杀害,还包括故意造成群体严重身心伤害、强制转移儿童,以及采取措施破坏一个民族延续其文化和群体存在能力等行为。
今天东突厥斯坦所发生的一系列暴政,正体现出一种以国家力量使用暴力恐怖主义强制推动种族灭绝性政策,以重塑民族身份之过程。
其目标并非仅仅改变维吾尔人的行为方式,而是在长期过程中逐渐灭绝维吾尔人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存在状态。
《民族团结进步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
它将意识形态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将行政政策上升为国家制度,使针对维吾尔人的强制同化工程拥有更加稳定的法律基础。
五、真正的民族团结必须建立在人权之上
任何民族都有以其独特生活方式的生存权
任何现代文明社会都需要保障各民族的基本人权。
人权高于主权,任何国家政权都不能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
真正的民族团结,不是要求所有民族拥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文化、同一种历史记忆,也不是要求所有民族放弃自身身份而融入某一种单一民族叙事。
真正的民族团结,应建立在国际人权法所确认的原则之上:民族平等、文化权利、宗教自由、语言自由以及非主体的被压迫各民族维护自身身份认同的权利。
维吾尔人并不反对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维吾尔人反对的是以”团结”之名剥夺民族权利,以”共同体”之名否定民族主体性,以”进步”之名推进文化清洗和灭绝。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改变学校、媒体、法律,甚至改变地图上的名称,却无法真正灭绝一个民族追求尊严、自由和延续自身文化的意志。
《民族团结进步法》或许能够把同化政策写入法律,却无法赋予其真正的正当性。
法律可以规范国家权力,但不应成为掩盖系统性人权侵犯的外衣;更不应成为一个民族失去语言、文化、宗教与历史记忆的工具。
真正值得世界铭记的,不是任何一部强迫不同民族”必须团结”的法律,而是每一个民族在自由、平等和尊严中生活的权利。唯有建立在这些普世价值基础上的团结,才是真正持久而有生命力的团结。